“视频”主角委托律师发布一则声明!元芳,你怎么看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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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原文 连日来,盐城“一公公在婚礼上强吻新娘”的事件,在网上引发了广泛,各种说法不胫而走。
2月27日,经该事件当事人授权,大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发布了严正声明。
内容如下: 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卞先生委托,就近期多家网络自媒体编发与转载的“喜公公强吻新娘”文章、视频、照片等事宜,特发表如下严正声明: 一、近期,有关单位与个人在其网站、微信、朋友圈、微博等网络上发表或转载了“盐城一婚礼上,一红衣女子遭喜公公强吻!”“盐城一公公婚礼现场竟当众强吻新娘,台下一片惊呼…”“盐城一场婚宴上,醉酒公公强吻新娘!”“刷爆盐城人朋友圈的婚宴,公公强吻新娘最新消息(视频)”的文章、视频、照片等,引发众多网友围观与跟贴,负面评论众多!甚至发酵成了“公公强吻儿媳事件后,公公跳楼”的谣言,惊动盐城公安机关网上执法辟谣,给原本幸福美满的一家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!也给盐城民风纯朴的良好形象造成不良影响!本所已指派律师依法提存了相关的证据材料。
二、2018年2月22日晚,卞先生为庆贺儿子、儿媳结婚大喜,在五洲国际宴会厅宴请宾朋好友,出席对象都是卞先生及其家人、亲戚、朋友与同事,属于私人家庭聚会。
视频中卞先生是在特定的场所、特定的氛围,按照盐城地方传统的“闹新娘子”习俗,做出了看似亲吻儿媳、实为假亲吻儿媳的“表演”动作,这种动作纯属迎合当时出席宴会宾朋的心理期待、营造喜庆气氛的需要,并不是亲吻,更不存在所谓的“强吻新娘”! 三、有关“喜公公强吻新娘”事件中,任何针对卞先生及其儿子、儿媳的文字内容、视频、照片,都是对卞先生及家人公民隐私权的一种侵害,其中“公公强吻新娘!”更是对卞先生人格、名誉的污辱与诽谤!构成对公民隐私权、名誉权、肖像权的侵害,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! 四、请有关单位与个人立即有关删除有关“喜公公强吻新娘”的文字内容、照片及视频!立即停止侵权!消除负面影响并公开赔礼道歉!卞先生及其家人视情况,保留依法追究有关单位与个人法律责任的权利! 五、法制社会不容任性!放任网络自媒体为吸引人气和粉丝、刻意宣染与歪曲传统习俗,以期吸引公众的眼球,达到商业宣传与广告的目的,最后伤害的有可能是我们每一个善良的公民,伤害的是良好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,破坏盐城对外改革开放、民风纯朴的良好形象。
最后,真诚的希望我们每一个人,勇敢的站出来,自觉抵制网络自媒体的不良宣传,保护公民的名誉权、肖像权、隐私权,构建良性的网络环境! 特此声明! 元芳,你怎么看?
狗年初始,喜气洋洋, 一对新人,喜结连理, 本是一件值得祝福的事。
古话说, 久旱逢甘露,洞房花烛夜。
乃,实为人生的件大喜事。
可谁曾想...... 如上一则久旱的同房酒宴, 竟被活生生的演艺成了场狗日的闹剧。
无论是“风俗”也好,还是“假亲”也罢, 其实,都不关乎吃瓜群众什么“鸟”事。
无论是老子和儿子,还是公公和儿媳, 其实,一关灯可能也都是一个“姓”氏。
周瑜打黄盖,一个愿打一个愿挨! 其实,还真和“酒”和“狗年”没半毛的事。
正逢假期无聊,视频,流传出来了, 其实,网名看后也都只是一笑而过, 呵呵!哈哈!原本就是一两天的事儿, 俗话说,一年之计在于春, 大家都很忙,那有时间天天这“糗”事。
可谁曾想...... 当事人竟还委托律师义正言辞地发布则声明。
元芳,你怎么看?
洋洋洒洒,数千字, 有陈述、列五条、还有最后。
陈述的是“授权”与事件“真相”, 列出的五条,讲的是, 有“民风习俗”、有“良好形象”, 还有“迎合宾朋”和“心理期待”。
竟然,还有“人格”、有“肖像”, 还有,要求“道歉”和“法制社会不容任性!” 呵!呵! 更有甚者的是,还有最后, 最后,还真诚的希望我们每一个人, 都勇敢的站出来,构建良性的网络环境! 律师声明,多是么严肃的一件事, 然而,看过后突然脑子里蹦出的是, 中国当代诗人,北岛,那著名的两句: 卑鄙是卑鄙的通行证, 高尚是高尚的墓志铭。
于是,小编,不禁问出声, 元芳,你怎么看?
我想,北岛的这首代表诗作《回答》, 就完全可以给出,一个很好的答案。
元芳,你怎么看?
首先,抛开“这“幸”福的一家”不谈, 当然,也因是见“声明”不敢就事论事多谈。
只谈, 也给盐城民风纯朴的良好形象造成不良影响! 首先,可能是律师的声明有错别字, 要不就是,小编没文化。
姑且,就按小编的“民风淳朴”说吧。
如此奇葩的闹婚陋习, 还真不是什么民风淳朴的良好形象, 按老祖宗的家训,那最多算是伤风败俗。
而网络疯传,也不会造成什么不良影响, 换句话说,喊口号说,抵制“黄赌毒”, 你总不能说,这就是给社会传播污秽一样。
要分得清,民众是抵制,而不是提倡! 再谈,“迎合宾朋”和“心理期待”, 说句真话,人以类聚物以群分, 也可能是, 有什么样的三观就有什么样的狐朋狗友, 有如此“心理期待”的宾朋, 真的,奉劝一句,不交也罢。
人之初性本善, 只是不知道,这样的喜宴有没有未成年参加?
假如,假如宾朋中有个未成年的孩子, 见状时,随口问出爸爸或妈妈句: “这是什么个意思时?
” 真不知,做家长的,该如何解释?
难道让一个未懂事的孩子, 在幼小的心灵, 从小就埋下一个如是的“心理期待”?
可耻不?
还谈什么“人格”和什么“肖像”?
民众还真不是“污辱”与“诽谤”, 只是对陋习的“讥讽”和“唾弃”! 怎么一拿起法律的武器时, 要“消除负面影响并公开赔礼道歉!”的, 就全然成了抵制恶俗的民众?
大言不惭地说, “法制社会不容任性!”, 上纲上线地讲, “伤害的是良好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......” X!X!(此处应该爆粗口) 是“法制”?
还是“法治”?
法制,指的是法律制度的简称。
“法制”的制定,恰恰就是要“法治”这种恶俗, 才能营造“良好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”,好吗?
唉!文盲! 最后,要不是为“构建良性的网络环境!” 还真懒得,勇敢的站出来, 抵制一下,这颠倒三观的无耻谬论! - - - - - -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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